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贓款可以收購股權嗎?
來源:武漢公司法律顧問瀏覽次數:582 時間:2022-01-05 11:33
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產,應該一律追繳或者責令退還。但是,利用贓款進行股權收購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股權收購不具有法律效力。接下來由小編為您解析這一相關方面問題,如果您還有什么其他問題的話,歡迎到本站相關專業的律師進行專業領域的問題解析。
一、用贓款收購股權是否有效
1、用贓款收購股權的,股權收購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所以股權收購行為沒有法律效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贓款贓物怎么認定
1、我國《刑法》規定為“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就是贓款贓物。
2、贓款贓物就是指違法犯罪分子違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 贓款贓物具有兩個方面的主要特征:一個方面是具有證據價值和經濟價值的雙重屬性。贓款贓物與案件真實情況的發生、發展有著客觀內在的聯系,因而對案件具有證據價值;同時,贓款贓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們能夠支配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為贓物,其特征沒有因為訴訟而發生改變。另一方面,贓款贓物必須是行為人采用違法犯罪手段所獲取的財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更不是違禁品。
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徐德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原告徐德海與被告楊春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00年3月,北京康盛服務公司服務懷興飯莊以“職工一次性買斷企業凈資產方式改制為北京懷興飯莊有限公司”;2007年3月,北京懷興飯莊有限公司更名為北京懷興天弘商貿有限公司。企業改制前,原告徐德海系北京康盛服務公司懷興莊負責人。改制后的北京懷興飯莊有限公司由徐德海、楊春妹、呂樹珍、鄭玉梅等十六個股東構成;其中原告出資512 615.56元,獲得北京懷興飯莊有限公司39.5%股份,并被選舉為北京懷興飯莊有限公司董事和董事長。2000年,被告楊春妹以“呂樹珍要去檢察院告原告、讓原告去其他企業當經理“等事由”,要求原告將其股份轉讓給自己。后原被告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一份,該協議約定:“徐德海將其在公司持有股份512 615.56元轉讓給楊春妹”;11月份,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辦完。
原告認為,企業改制時,被告楊春妹不具懷興飯莊職工身份、不具備北京懷興飯莊有限公司原始股東資格、無權以股東身份購買原告股權事實;北京懷興飯莊有限公司一屆二次大會決議等相關文件均系偽造事實;被告楊春妹以贓款35萬元支付股權轉讓費事實……足以說明:被告購買原告股權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內的北京懷興飯莊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合法權益,完全是違法無效的,故訴至法院。
被告楊春妹答辯稱: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徐德海的訴訟請求。第一,楊春妹是懷興飯莊原始股東,有權購買徐德海的股份;第二,股權轉讓的內容和程序均合法有效,股權轉讓已完成;第三,股權轉讓款的來源并非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事由;第四,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徐德海依法喪失勝訴權。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3月30日北京懷興飯莊有限公司,通過企業改制登記注冊成立,注冊資本129.83萬元,法定代表人徐德海。公司股東為徐德海、楊春妹、呂樹珍、吳亞春、賈少明、曹艷梅、鄭玉梅、席久平、彭秀華、孫奇峰、郭衛軍、辛立榮、婁建成、方艷、許懷玲、劉俊霞。徐德海以一次性付款優惠30%的優惠條件出資358 900元購買凈資產512 615.56元,占公司總股份比例39.5%。
2000年2月1日北京懷興飯莊有限公司召開第一屆第一次股東大會,會議決議選舉董事會成員3人,分別為徐德海、呂樹珍、楊春妹。同日北京懷興飯莊有限公司十六名股東簽署公司章程,該章程第六章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董事長、董事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股權。
2000年11月18日徐德海(轉讓方)與楊春妹(接收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徐德海將其在北京懷興飯莊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轉讓給楊春妹,楊春妹同意受讓該股份。之后(具體時間不詳),楊春妹將股權轉讓款給付給徐德海,徐德海將其購買懷興飯莊原始股權發票交給楊春妹。
2000年11月19日懷興飯莊召開第二屆第一次股東大會,形成“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修改后的章程”決議。2000年12月11日公司變更公司章程,在新章程中刪去了“董事長、董事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股權”的相關規定。
裁判結果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0157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徐德海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徐德海在上訴期內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后于2017年4月7日以同樣的事實作出(2017)京03民終299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產,都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還。但是,利用贓款進行股權收購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股權收購不具有法律效力。以上就是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大家。